记者13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并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细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另外,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此外,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办法明确,将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隔离了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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