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云南省拟实行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暂停受理和发放其有关环保行政许可。目前,该管理办法正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排污(含生态破坏)单位有经司法生效判决书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它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均列入黑名单。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的环境服务机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暂停受理和发放其有关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禁止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并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黑名单实时公布,动态更新,管理期为两年,黑名单列入1年后,可通过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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