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经造成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呢?
关键词:灵活用工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该如何合理安排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窦江涛介绍,依据我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其次,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使其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再次,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能及时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最后是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关键词: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规定的限制。”窦江涛介绍。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该如何处理呢?
窦江涛说,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上述劳动者如果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疫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窦江涛解释。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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