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7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办法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
在数据安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自然人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各类事项时,有权选择核验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采集人像等生物信息重复认证其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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