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对非法运输14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历山大鹦鹉的被告人司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司某驾车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批亚历山大鹦鹉,后运至腾冲驼峰机场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
2018年4月8日,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司某托运的鹦鹉共计146只。
经鉴定,均系亚历山大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人民币1460000元。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司某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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