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呼贵华故意杀人、放火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
1月15日,据四川乐山犍为县政府新闻办通报,当天上午犍为中央公园小区发生一起命案,4人死亡,嫌疑人已被控制。通报显示,1月15日8时许,犍为县玉津镇中央公园居民小区发生一起命案。接报后,犍为县公安、消防、120等迅即赶到现场。据现场勘验,发现4具尸体(沐川县人)。据市、县公安机关初步查明,现场伤者呼某某(峨眉山市人)有作案嫌疑,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送往医院救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呼贵华与被害人周某琼相识后发展成婚外情关系,并有经济交往。后周某琼逐渐疏远呼贵华,呼贵华认为周某琼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产生与周某琼同归于尽的想法。2019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呼贵华携带事前准备的尖刀、汽油等作案工具和自杀用的药物,驱车前往周某琼家中,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聂某某、周某琼、胡某某、周某森,致四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呼贵华杀害四被害人后,服药和割腕自杀,并用事前准备好的汽油引燃周某琼尸体所在的房间。犍为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火灾现场,将已昏迷的呼贵华送往医院救治。呼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合议庭评议,并连线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呼贵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呼贵华故意杀人后又放火烧毁现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呼贵华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呼贵华归案后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依法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根据呼贵华所犯放火罪的性质、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的坦白情节,可对呼贵华所犯放火罪予以从轻处罚,但呼贵华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坦白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呼贵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判处被告人呼贵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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