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正在为人们的生活、制度的调整带来新变化。与新业态产生些许冲突的传统监管机制已然受到挑战,社会对“技术+共治”的治理体系呼吁良久。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市场主体等在内的所有被裹挟于数字经济中的主体,都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
在近日于浙江省杭州市举行的2019年互联网法律大会上,创新、包容、审慎、开放,成为与数字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制度体系构建中的关键词。
数字经济表现优异 中国或可弯道超车
今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增长20.9%,占GDP比重为34.8%。同时数字经济吸纳就业能力显著提升,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为1.91亿个,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24.6%,同比增长11.5%,显著高于同期全国总就业规模增速。
数字经济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力。正如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原召集人张穹在此次互联网法律大会上所描述的那样:“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
在张穹看来,中国数字经济借助人口红利和劳动力优势,在互联网应用方面发展得很快,涌现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美团、小米、京东、滴滴等一大批优秀数字企业。
从横向比较的视角来看,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也是首屈一指的。今年9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显示,美国和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保持领先,全球数字财富高度集中于这两国的商业平台。比如,两国的商业平台占区块链技术所有相关专利的75%,全球物联网支出的50%,云计算市场的75%以上,全球70家最大数字平台公司市值的90%。
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除了孵化出一批优秀的数字平台公司之外,还让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提升。“如今,移动支付的较高普及率,使人们出门基本不用带钱包。可以说,数字经济对每个人的生活也产生着重要影响。”张穹说。
张穹认为,数字经济为中华民族实现弯道超车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放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中来看,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仍有很大空间。
推动数字经济立法 创新纠纷解决模式
数字经济所影响到的,更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治体系。
而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多位专家在会上指出,技术变革引发的产业重塑还远未结束,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未来产业形态和竞争方式必将超出预测。
“在社会全面迈入数字经济的新时代,需要有新理念和新思路,需要用更加革新的勇气,对传统经济时期形成的制度和模式进行调整,乃至重塑。”阿里巴巴集团党委书记、秘书长邵晓峰在此次互联网法律大会上说。
新的法律问题已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比如,相较于传统产业,以互联网产业为主的新经济产业体现出强烈的零边际成本、网络效应、技术性、动态性、跨界竞争和快速创新等特点,导致网络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更加隐蔽、复杂,且往往和知识产权问题相互交叉,难以分辨。
还有些问题频繁发生,处理棘手。比如,如何应对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互联网广告屏蔽、竞价排名等新型问题,如何回应数据有关竞争问题中的隐私利益、安全利益,如何应对算法共谋行为等。
司法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信息时代带来的数据权属问题,是归自然人所有还是谁收集谁所有;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出现……“这些都需要我们站在一个颠覆性的现实基础之上来思考信息时代的法律创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说。
“如何让法律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护航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事情。当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要加快推动数字经济的立法,创新纠纷解决模式,运用新技术赋能司法,通过数字技术来探索司法改革的新模式。违法犯罪该如何惩治,数据安全如何保障,竞争秩序如何维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等各种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集思广益。”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民说。
制度制定者不能不对此敏感。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坦言,社会观念、价值观念多元化,立法的调整对象更加复杂等情况,对立法质量的要求更高更精准有效,立法的难度加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提出,在立法上要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则和商业规则,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则,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要把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结合起来,综合应用多种方式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监管应当包容审慎 实现法治理念创新
执法同样需要新的理念与思路。
张穹指出,当前形势下坚持先进生产力发展原则,就应当正确处理竞争执法和保护创新的关系,鼓励企业通过网络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造新价值,深度解放传统产业的生产力。应当继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破除行政性垄断,打破桎梏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束缚。
张穹认为,包容审慎原则是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在新领域、新形势下的重要创新,包容创新、审慎监管也是新时代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必然准则。
司法者同样需要与创新实现良好的互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制度创新,要实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创新,在创新与规范、法治与自治中寻求最优平衡点,从扼杀型、被动型思维向防控型、前瞻型思维转变。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传统的法律理念、手段、制度、技术面临全面挑战。“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从业者与互联网企业精英总结经验、思考未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贾宇说。
事实上,在身处互联网之都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产生了一系列和数字经济碰撞出精彩“火花”的好案例,淘宝刷单、“撞库打码”等多个典型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全国司法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方案。
“法律创新应该真正遵循信息时代。”朱新力说。在2017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发源于杭州,其后浙江移动微法院又闪亮登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向全国推广中国移动微法院。
让朱新力引以为豪的是,浙江法院已经能够实现简单案件无自然人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裁判的效果。“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从PC端移到移动端,可以用手机全程打官司,也就是线下的审判移到了移动端上,而智能审判的功能是在前面的基础之上想要实现的功能。也就是说,有没有可能将来某一天会实现自动售机式的裁判,人工智能成为主要的裁判者,而自然人成为辅助者,这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进展。”
科技带来深刻变革 法律服务更加普惠
走在数字经济前沿的市场主体,更少不了积极思考与探索。“今年1月11日,阿里巴巴正式推出阿里商业操作系统,成为数字经济在中国巨大发展的一个缩影。”阿里巴巴集团首席风险官郑俊芳分析,在数字经济领先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中好的方面、坏的方面都会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力量被无限放大。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法务负责人俞思瑛认为,在倡导科技赋能社会治理过程中,阿里作为实践者深刻感知到,从过去的“互联网+法律”到现在的法律科技,借助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科技正在给法律和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深刻的变革。科技和法律的融合降低了专业壁垒,让它变得可能服务更多人群,变得更精准和普惠。
“如何重塑治理体系和法律制度,使之更契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技术特点,以更先进的治理理念为指导,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促进和包容新事物的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这需要政府、学界、行业、企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邵晓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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