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截至2019年11月底,陕西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这些地方性法规,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法治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同年12月,陕西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经陕西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陕西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地方立法由此开启。此后,陕西省地方立法经过了起步探索、快速发展、提高完善到开启新征程四个阶段的发展。
今年,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截至11月底,陕西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属于实施性立法42件,属于创制和补充性立法153件。按类别划分,社会类68件、经济类53件、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57件、人大制度类17件。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表示,地方省人大常委会设立40年来,立法工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形成和完善、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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