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关某锋、关某强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锋于2006年来西安,2007年开始以在本市火车站附近介绍旅客住店、拉客“召嫖”为业,其间虽多次被查处,仍不思悔改。2016年年底,关某锋从同行处了解到可以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软件,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为由,实行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简称“仙人跳”)赚取不法利益,遂开始自己尝试。自2017年6月起,关某锋先后纠集10余人,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一名“打手”、一名“小姐”、一名“司机”为一组的作案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进行“仙人跳”。同期,被告人关某强与赵某某等人亦从事此类活动。2018年4月20日关某锋组建成立了专门为该组织在网络上“召嫖”“派单”“转单”、记账的“工作室”,并交予关某强进行管理。以关某锋、关某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已发展成为包括“聊单手”“打手”“小姐”“司机”、提供“二维码”收款者的自成体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新城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市多个核心区域内的各大酒店、宾馆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被告人手机中共计提取被拉黑的手机号码高达1778条,非法所得人民币460余万元,已在该非法行业中形成重要影响。一方面,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受侵害,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报案,不仅扰乱了社会治安,还影响了案发地宾馆、酒店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该组织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为诱饵,大肆散布色情内容,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城市形象。同时,该组织为扩大规模,通过介绍、转介绍、自己招募、成员拉拢入伙等方式,致使多名被告人在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形下,参与了该组织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关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关某强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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