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自当日起正式履行法定职责。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南京海事法院依法成立,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受理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的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通知要求,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开始受理案件。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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