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对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公告截图
经查,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和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民政部对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政部指出,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登记管理机关考察和评价社会组织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秩序的重要措施。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社会组织不按规定接受或者拒不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断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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