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一些新闻,心里总是琢磨着一句话: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
在网上检索“征信”,出来的信息是:霸座、推销、闯红灯,都可能被纳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
在岛叔印象中,个人征信就是用来记录个人借贷信用、为今后的借贷提供依据的,若有借有还就再借不难,若一朝为“老赖”则别怪银行另眼看待。可是,在将征信的应用场景无限扩展、甚至经常用来惩戒“不守公德”“轻微违法”时,画风好像就有些变味了。
这事儿真的挺值得仔细掰扯的。
一
先说说最近与征信有关的一些新闻吧。
先是央行、银保监会在《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之后,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对于存在公租房转租转借、空置、擅自装修等违规使用的家庭,会其处罚信息纳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
这两则新闻,画风很正常。ETC欠费是消费领域的,欠钱得按时还;公租房这个可能涉及到买房,本身也是有各种条件限制,违规使用,社会观感都很不好,也可能存在不诚信问题。
但还有一些新闻看上去就离征信很远了。
比如,一些城市出台法规或草案,将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高铁上霸座,地铁上推销、吃喝,马路上闯红灯,甚至垃圾不分类、公共场合光膀子等,按照这些地方规定,都有可能被记入个人诚信。
虽然这种违反公德的人大家看了都不爽,看到这样的规定下意识还会觉得“终于可以治治这些人了”,但仔细琢磨下,把这些行为纳入征信的做法,还是相当值得商榷。
最新的一则新闻是,最近国家卫健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称“各地应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等提供优惠待遇。
消息一出,争议纷纷。有人认为,“把无偿献血跟征信挂钩就不叫无偿献血了吧”“无偿献血和信用有啥关系?”“要是我真想献可我贫血、献不了,那不就在信用体系上吃亏了吗?”
当然,卫健委也及时做出了回应:一,无偿献血需要弘扬和激励;二,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是个人信用的加分项目;三,不献血不会受到惩戒,不会影响个人的信用;四,我们是在探索,还要结合实际,循序渐进。
这四点很到位,回应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但原本看上去挺好、鼓励做公益的行为,为什么一纳入征信,大家反而直观地多了很多疑惑和担忧呢?
这就是前面说到的那个问题,看上去把有失公德的行为纳入征信挺“爽”的,但这恰恰是把“征信”泛化、扩大化了。直白点说,就是不太恰当地使用了征信这一工具。
正本清源地说,个人征信,是用来记录消费信贷情况的。这个“信用”,不是广义上的道德信用,而是经济领域的信用。央行征信系统最基本的用途,就是记录你的贷款有没有逾期,信用卡有没有不按时还款,按时、足额的还款,产生的就是“个人信用”。若信用良好,则未来的借款、赊购容易;若信用糟糕,则会在借贷时碰壁。
这是在经济金融领域规范个人商业行为的手段,道理也不难懂。它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有没有按时还款的能力和意愿的,是有专门适用领域的。
因此,如果把这种金融领域的个人信用泛化,就会出现逻辑上的谬误。比如,我过马路闯红灯了,认罚交罚款就足以受到惩戒,为何要影响我买房贷款?反过来说,我这个人公德心不错,遵纪守法,不光膀子、垃圾分类明明白白、地铁上也不吃喝,但这就一定保证我按时还本付息?
不管你怎么想,反正银行肯定不会这么想的。
二
岛友们应该发现了,二者是不能互相推导的。也许有人私德有亏,但征信记录就是很好;有人高风亮节,但难免也会有几次不良记录。 要是不加区分、一概而论,有没有可能出现误伤呢?
在某些场景下,误伤的概率还挺高的。毕竟,有时的失信行为的确是无心之失。 举个例子,今年早些时候,央行征信中心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据称采集信息将更细化、更全面、更精准,能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或将纳入。
虽未付诸实践,但也一度引发担忧。毕竟,国内还有一些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依然采取上门抄水表的方式(岛叔家也是),被查住户因无人在家而错过抄表是很可能发生的事情,难道据此就认定用户失信而降低他的“信用评分”?
因此,在收集有限数据的情况下,如何衡量一个人的信用状况,用什么维度、什么指标去衡量,既能为个人或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又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信息参考和风险评估资料,是考验一个征信系统是否足够科学的最终标准。误伤可能难免,但尽可能避免误伤才是应该做的。
三
要想不误伤,应该怎么办?做好边界划定。金融领域的失信,用金融手段去治;社会道德层面的失信,用社会信用系统去记录归正。
构建诚信社会,当然要大力推动征信体系建设,但在此过程中,不可随意扩大征信的边界,得有边界意识,不能随便跨界。
在金融行为上,可以通过央行个人征信,即央行在借贷信息(包括借钱、欠款)、信用卡信息(包括逾期记录)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方面给个人建立的“信用档案”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
在社会行为上,则可以加大力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这个体系会长什么样?早在2014年6月,国务院制定并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重点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这是一个“大网”,覆盖的是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早就有业内人士指出,“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一直不够清晰、具体。此外,或许出于尽快让全社会更加诚信起来的意愿,许多往往将二者混用,结果把社会信用体系窄化了,把征信系统泛化了。
国家发改委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在今年8月表示: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同时,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入信用记录和惩戒,也要避免泛化和扩大化。
所以,要想让人们不再看到、听到把生活中的一些行为不端,任意与征信系统挂钩的消息,产生不必要的芥蒂,还是得把概念澄清,让征信系统回归到经济金融领域,发挥最擅长的功能。把征信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是个好做法,在法律上也欠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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