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赵东(化名)买了学区房,孩子却不能在小区附近的学校上学,只因6年来迟迟办不下产权证,原来开发商早就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并贷款1.3亿元,由于还不上贷款,房子已经被查封。
购买学区房办不了产权证
2013年11月份,赵东在大连开发区“自由向”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担心贷款利息高,赵东向亲属、朋友借款,一次性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70余万元,之后便装修入住。
赵东说,当时购这套房子,主要看开发商宣传,小区是学区房,于是就借钱买了,没想到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龄却无法入学,原因竟然是办不了产权证。
后来他一打听,原来开发商没钱盖房,早就把房子抵押给一家银行了,而且一次性贷款1.3个亿,现在连利息都还不上了,小区业主的房子解押是彻底没戏了,房子交了全款办不了产权证,赵东肠子都悔青了。
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为了房证、为了孩子,小区业主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与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涉,工作人员答复,只要将银行的抵押解除,就立即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无奈之下,赵东等11位业主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某银行代理人称,开发商向银行贷款1.3亿元,用业主在建的房屋作抵押,因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向市中院起诉,市中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开发商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余万元,同时由于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因此对业主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赵东等业主要求解封查封的请求表示不同意。
居住权优于抵押权
赵东的代理人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则认为,业主已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目前政府为解决已售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问题,陆续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银行明知开发商用向业主出售的商品房作抵押贷款,且怠于行使权力,有一定过错。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价值衡量来看,房屋购买者的居住权与抵押权相比,居住权具有优先性,因此对赵东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11月20日上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赵东房屋的查封。
接到判决后,小区业主奔走相告,“我们的房子终于可以办理产权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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