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海关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岛海关对辽宁省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医药贸易”)作出处罚,其违法事实为擅自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记者查询发现,辽宁医药贸易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股票代码:601607)旗下子公司。
2019年9月21日,当事人辽宁医药贸易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422720190000671825。申报商品编号为2832100000,申报品名为亚硫酸氢钠,申报数量为27500千克,申报价值为6930美元。
经青岛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辽宁医药贸易未报检。
辽宁医药贸易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供货工厂操作人员业务知识缺乏,对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对报检程序认识不足,认为商品编码不带监管条件即可不用报检。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辽宁医药贸易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海关决定对辽宁医药贸易罚款计人民币3950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
辽宁医药贸易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隶属于上海医药旗下。上海医药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辽宁医药贸易业务性质为药品销售;上海医药直接持股51.74%。
官网显示,上海医药是沪港两地上市的大型医药产业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覆盖医药工业、分销与零售,2018年营业收入1591亿元,综合排名位居全国前列,入选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3932.701,-14.34,-0.36%)(3933.0137,-14.03,-0.36%)样本股、恒生指数成分股、摩根斯坦利中国指数(MSCI)。
截至11月19日收盘,上海医药报18.27元,总市值为519.25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