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办法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
办法要求,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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