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消费 创业 汽车 商业 房产 互联网 IT 健康 通信 教育 手机版
资讯 > 动态 >

咸阳泾阳县依法查处4起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案件 行政处罚5人

来源:华商网 发布时间:2022-01-15 22:39:07

华商网讯 近日,泾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4起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案件,行政处罚5人。

1、王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5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王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家庭微信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闫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5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闫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闫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发送给其同事贾某,后贾某将该个人信息转发至某亲子群、加油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闫某处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人员贾某目前正在隔离,隔离结束后县公安局将依法查处。

3、王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6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王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小区业主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刘某、杨某散布他人隐私案

2022年1月7日,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杨某通过微信散布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刘某将有关涉疫人员个人信息散布于其小区业主群,杨某在群内发现该信息后,又转发至某本地二手物品交易群,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杨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华商网

编辑:王蜀周秦

关键词: 泾阳 行政处罚 隐私
责任编辑:FG00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营业执照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