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一对夫妻在租住的房子里意外身亡,留下了8个幼小的孩子,最小的才9个月。
死者中丈夫31岁,妻子34岁,生下了8个孩子。其中老大到老四都是女儿,老五是一个耳聋的儿子,老六、老七是一对双胞胎女儿,老八是9个月大的儿子。
目前,当地政府已经将2万元慰问金给到8个孩子的奶奶。同时,8个孩子每个月每人均有1200元的孤儿补助,直到18岁为止。
连日来,多名读者拨打华商报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表达出想收养这些孩子的愿望。12月12日,华商报记者也联系了这8个孩子老家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据了解,这8个孩子暂时由伯父伯母一起照顾。
陈先生是重庆人,今年29岁,和妻子在温州打工,两人月收入1万多元,收入还可以,但遗憾的是,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看到江西宜春夫妻俩意外身亡,留下8个孩子的新闻后,很心疼,希望能收养其中一个孩子,最好是女孩,小一点的,“我们一家人都想要孩子,肯定会视如已出。”
山东的尚女士的姐姐也有收养的意愿,姐姐姐夫今年50岁,但不幸的是,2020年,女儿研究生毕业后,在一场车祸中离世,他们去医院看了,不能再生育,“失独家庭,很可怜,两人的工作很好,家里条件也好,就想收养一个孩子,希望能够如愿。”
49岁的许先生是河北沧州人,他原本有个儿子,但三年前因病去世,但日子还得继续,他和爱人因为年龄大了,要不了孩子,就一直想领养一个,“我把老家周围的福利院都联系过了,没有合适的,不知道宜春夫妻俩留下的8个孩子,是否能够收养,如果收养,有什么条件?”
收养父母去世的孩子 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12日,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在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孩子送养。
那么,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李耀华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父母去世的孩子能否被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
因此,送养孩子应当经过监护人和抚养人的同意。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是否必须经过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从法律规定看,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准,而不是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需提供多种证明材料
12日,华商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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