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先生帮客户往西安市科技一路的文物科技大厦送货,进到院里后,身后冷不丁窜出来两只狗,其中一只狗就咬中了他的右小腿,隔着两层裤子,小腿还是被咬出了血。一个月过去了,亢先生报警两次,至今,医药费无人承担,两只狗仍旧在院子里乱窜。
受客户委托去送货 被未拴绳的狗咬伤
38岁的亢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11月1日,他受客户委托,和客户一起去位于西安市科技一路的文物科技大厦送货。上午10时50分左右,他和客户还有他叫来的货车司机一起进入到文物科技大厦院子。
亢先生听客户说,收货方是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当时我正跟着缓慢前行的货车走着,突然感到右腿一疼,转身才看到身后不知何时窜出来两只狗,一只花白狗、一只黄色的三条腿的狗,咬我腿的正是那只三条腿的黄狗,我穿的牛仔裤里还有条秋裤,隔着两层裤子我都觉得疼。”亢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跟他在一起的客户还提醒他挽起裤管看看,待他把裤子挽起时,腿上已经被咬出血了。
亢先生说,当时门口的保安还有他的客户都说,赶紧去医院,回来协调报销。“有了这话,我当时就没报警,先去看腿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看完腿后回来找人报销时,没人认医药费了。
对于亢先生被狗咬伤一事,送货的司机师傅愿意为亢先生作证。他说,当时一行人都进入到了院内,他开着车,后面有亢先生和文物单位的领导,有一只腿瘸的狗从后面咬中了亢先生的腿,当时腿就流血了。
两次报警求助 事情没解决狗依然乱窜
“我11月份就打了10针。第一天打了5针,后面就是隔几天打一次。最后一次打是在11月29日。”亢先生说,被狗咬了,近一个月,他作为销售,不敢出差,总共花了4300多元,现在没人承担了。
在亢先生提供诊断证明上,记者看到,亢先生被诊断为狂犬病暴露Ⅲ级,医生给出的处置意见中,除了彻底清洗伤口外,需要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8瓶,注射狂犬疫苗5支,注射破伤风免疫球蛋白1支。在其提供的一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的费用清单里显示,这些针剂和清创费治疗费等,还有一项狂犬病抗体测定675元。亢先生说,这个测定主要是看先前的疫苗接种上了没有。“我也没有乱花钱,毕竟咬得挺严重的,另外11月我为此没怎么上班,跟他们提出1800元的误工费,先是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的人跟我客户协商,要让我客户认,我客户认为跟他们没关系,双方一扯皮,就没人认这回事了。”
亢先生说他此前为此已经两次报警求助,可狗依然在院子里乱窜,他医药费的事情,西安公安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的民警只说让他去法院起诉。
自称是安全负责人男子正喂狗:“你们本来来就是被狗咬的”
12月7日上午,华商报记者陪同亢先生来到文物科技大厦。亢先生想找该大厦的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的负责人沟通此事,门口的保安一听就说这事儿跟他们单位没关系,并说院子里的这两只狗是两三年前来的流浪狗,因为楼里的人觉得狗可怜,不少人给狗投喂,还有人买来狗粮喂狗,喂得人多了,这两只狗就留在院子里不走了。并再三解释,这两只狗并非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饲养,说了半天,也没给亢先生联系单位相关领导。
亢先生找到该单位当初让他先看病、承诺随后协调报销的监控室一名工作人员时,对方矢口否认,说他从来没说过这样的话。而一名自称是管该单位大楼安全的负责人的男子一边给两只狗喂火腿肠一边说,“谁叫他(亢先生)来送货的就让他找谁去”,又说“你们本来来就是被狗咬的,你在(指着大门口)外头它就不咬你”。
该负责人喂完狗后叮嘱保安,要严格落实门卫制度,任何人进来都找到指定人接见方可入内。保安听罢后,就急着将记者和亢先生往外赶。
随后,在记者的见证下,亢先生第三次报警求助。出警的公安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民警来现场简单记录后,听说亢先生前两次也报过警,现场打电话通知限养办此处有流浪狗后,遂将亢先生带回派出所,寻找先前处理亢先生警情的民警。
亢先生从派出所出来后,说那位警官没见到,但是别人代为传话,说他先前出警时已固定了证据,让亢先生去法院起诉,法院或是代理律师会来派出所调取证据的。对于狗如何处置没说。
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就此致电唐延路派出所询问此事,民警称,他们已经通知过限养办了,狗抓没抓不清楚,案情不便透露。
律师:单位未驱赶流浪狗放任其在院内成长 可视单位为流浪狗管理人
流浪狗在文物科技大厦里“流浪”了两三年,如今咬伤了上门送货的人。这个责任该谁担?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罗震东律师。二人一致认为,涉及此案中的流浪狗(以下简称涉案狗)在文物科技大厦的院内流浪,该单位未驱赶、放任其在院内成长,可视为涉案狗的管理人,狗将人咬伤,涉案狗的管理人需向伤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赵良善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涉案狗在该单位成长长达两三年,该单位一直未驱赶,也未报警,还时常投食于涉案狗,其行为表明默认涉案狗在本单位区域内成长,所以该单位视为涉案狗的管理人。
赵良善强调,从本案事实来看,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仅是偶尔喂养、零散式的喂养,不能视为涉案狗的管理人,而该单位安保部具有驱赶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未尽其责任,放任涉案狗在其院里成长,而且该单位安保部隶属于该单位,那么该单位与涉案狗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单位自然成为涉案狗的管理人。
罗震东说,本事件的伤者是在履行工作职务的过程中被狗咬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本事件也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伤者也有权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向第三方侵权主体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并不冲突。
此外,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本案中,流浪在单位院中的狗将人咬伤后伤者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无证或无年检手续的犬只进行收容。单位拒绝配合办证或年检的,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并依法将狗没收。事发后,经伤者两次报警,肇事狗仍在流浪,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很显然,公安机关并没有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华商报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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