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车而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2020年11月某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走出家门欲开车送孩子上学,发现停放在自家车位上的汽车被另一辆随意停放的红色轿车阻挡而无法驶出,反复拨打该车主预留的挪车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遂向小区物业投诉,工作人员查看车牌登记信息后,前往该业主家敲门联系,也无人应答。被告人赵某某心生怨气,多次踢踹该红色轿车,并使用砖块、石头将车窗玻璃砸碎,又使用钥匙将车前盖划伤。直至当日8时40分许,旁边其他车辆挪出空位,赵某某才得以将车辆驶出。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于当日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价格认定,上述红色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该车主赔偿了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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