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生活多年的薛燕(化名)没想到,丈夫会和29年前发生在四川绵阳的一起命案有关。
薛燕说,2009年,她和“邓平”相识、相恋,几年后结婚,并育有一对儿女。2019年6月1日,两人和朋友在昌吉市一处餐厅吃饭时,警方将“邓平”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十多天后被检方批捕。薛燕说,那时她才知道,和自己生活多年的“邓平”,真名叫“叶书平” ,牵涉1992年的一桩命案。
2019年11月20日,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绵阳中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绵阳某舞厅内,叶书平同他人发生打斗,期间打中了围观的蒋某某,随后蒋某某与被害人巩某春拦住叶书平讨要说法并发生纠纷,叶书平持刀刺伤两人,巩某春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书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叶书平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7日,该案二审开庭。叶书平一方辩称,面对巩某春、蒋某某等人的侵害,叶书平属于“被迫防卫”;按照案发时适用的1979版刑法,叶书平在案发27年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
1979年版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1月15日,薛燕向澎湃新闻称,她从新疆赶到绵阳参加了庭审,“目前尚未宣判。”该案追诉并未报请最高检,丈夫被抓前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二审中,公诉方变更了起诉罪名,将“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逃亡27年落网,一审被判无期
“当时我以为他们认错了人,我不认识叫‘叶书平’的人,也没有听他(邓平)讲过。”薛燕向澎湃新闻称,2019年6月1日晚上,她丈夫被带走时没有反抗,只在上车前对她说了一句,“你回去吧”。此后几天,她方才得知,丈夫“邓平”就是“叶书平”,牵涉27年前四川绵阳的一桩命案,带走他的是绵阳警方。
半个多月后,警方通过四川当地媒体,公布了这起跨越27年案件的内情。据媒体报道,1992年4月17日晚,时年21岁的叶书平与受害人巩某春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一舞厅外,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叶书平持刀将受害人刺伤致死后潜逃。案发后,涪城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但未成功,多年来一度陷入僵局。
报道称,2019年上半年,追逃人员“综合运用传统侦查方法和现代化科技手段”,确定了当时居住在新疆昌吉州的“邓平”和叶书平极为相似,后在新疆警方配合下将其抓获。经过突审,警方确认了“邓平”即叶书平,其“如实供述杀人潜逃的事实”,以及“通过漂白身份改名换姓藏匿新疆的经过”。
薛燕告诉澎湃新闻,她和丈夫2009年认识,后者在昌吉当地做一些建筑工程类的生意。两人2014年在新疆结婚,育有孩子。在生活中,丈夫从未提起过自己的真名,只说自己籍贯四川,他持有的身份证系新疆当地公安机关制发,住址、出生年月、姓名均进行了更改。出事后,她前往绵阳,通过派出所方才得知丈夫家中尚有亲属,“家人也都以为他不在了。”
2019年11月20日,绵阳市检察院向绵阳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某(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方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叶书平与朋友周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的“佳乐舞厅”玩乐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某某。打斗双方被劝开,陆续来到1楼门口人行道。蒋某某与被害人巩某春(男,殁年20岁)拦住叶书平,就被误打一事讨要说法并发生纠纷。叶书平持刀刺伤蒋某某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右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某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巩某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检方认为,被告人叶书平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后,2020年10月19日,绵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没有认可。最终,绵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一审认定死者一方上前挑衅
薛燕称,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上诉状,请求二审改判无罪。叶书平认为,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了被害人;一审对追诉期、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
2021年10月底,二审法院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叶书平的伤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庭审焦点之一。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法院采信的证言中,对周某某、叶书平一方和蒋某某、巩某春一方的矛盾缘起有所描述。
一审判决书显示,甘某的证言称,案发当晚,周某某、叶书平到舞厅后,同甘某一伙发生纠纷。期间叶书平劝说“算了”,却被对方打了一耳光,双方发生打斗。不久,打斗被舞厅老板及旁人制止,双方下楼。
此时,蒋某某、巩某春拦住叶书平、周某某,称刚才在舞厅内,“误挨了一拳”,“想打转(回)来”。甘某证言称,等叶书平下楼后,蒋某某问叶书平,“你打了我一拳怎么办”,叶书平回“对不起”,蒋某某称,“我打你一下,说对不起,得不得行”。蒋某某证言称,其“举手打对方(叶书平)”,对方反击,巩某春“迎上去帮忙打”,随后混乱中巩某春被刺。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叶书平一方“蒋某、巩某春是挑起事端一方”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巩某春、蒋某某在前一纠纷尚未平息有可能继续发生打斗的情况下,以被误伤为由上前挑衅并首先动手打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叶书平从轻处罚”。
薛燕说,在该案二审中,叶书平一方坚持认为,叶书平为逃离围殴及自卫,针对蒋某某、巩某春进行反击,属于“无奈之下被迫防卫”;即使伤及二人,“也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焦点
叶书平在案发27年后落网,追诉时效也是该案的焦点之一。
该案发生于1992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版刑法,法院一审判决时,适用的也是该版刑法。
关于诉讼时效,1979年版刑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该版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现行的1997年版刑法则有所更改,规定“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叶书平一方称,该案适用案发时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叶书平在案发27年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此外,叶书平在新疆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记录,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节,法院应当根据“从轻兼从旧”的刑法基本原则,裁定中止审理。
该案一审中,辩方未提出刑事诉讼追溯时效的问题,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一审判决认为,经审查,本案发生后,因被告人叶书平潜逃外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法主张民事权利,叶书平被抓获归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时主张民事权利,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按照1979年版刑法,叶书平一方所谓“超过了诉讼时效限制”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取决于当时警方是否发出拘传或者拘留通知书,“而不以是否归案为标准”。
薛燕告诉澎湃新闻,在1992年到2012年的20年内,“公安机关事实上未对叶书平采取过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备受关注的“南医大女生遇害案”也曾引发关于追诉时效的讨论。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28年后的2020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被抓获。彼时就也有人担忧,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无法到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称,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由此,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阮齐林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逍遥法外,“从此不再被追诉了”。
1979年版刑法和1997年版刑法均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薛燕向澎湃新闻称,据她了解,该案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薛燕称,在二审开庭中,公诉方当庭变更了起诉罪名,将“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改变作出变更,依旧认定叶书平应该对被害人巩显春的死亡负责。薛燕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王蜀周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