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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建议

来源:三峡晚报 发布时间:2022-03-02 09:07:30

3月1日,宜昌市城管委在官网上发布公告,就《宜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初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僵尸车”等9种行为,并设置了罚则。同时,宜昌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分为总则、停车场(位)供给、停车治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计三十三条。《条例》确立了停车场和停车秩序管理两条主线,明确了停车场规划要求和建设管养规范,推动停车管理智能化、规范化、市场化,在法律责任上尝试了创新和突破。

车内财物被盗 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明确,由城管部门牵头在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上统筹各部门合力提升停车位供给,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停车秩序管理。

《条例》规定,设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逐步取消的原则,并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畅通,对防汛情况进行评估预防,采用智能化的收费设备等。

对停车场管养,《条例》要求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以下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备案信息、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正确使用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真实准确;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加强停车场内及周边安全巡护,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放秩序;停放车辆发生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管养标准,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等。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遵守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禁止九种行为 设置有具体罚则

《条例》明确提出对停车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管理平台,实行停车资源信息共建共享,并提倡通过收费管理,促进停车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9种行为:

违反规划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擅自设置停车场收费亭、道闸、围墙(挡)等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位的使用;不按停车交通信号指示或停车指引标识停车;在道路上违法临时停车或停放;长期侵占公共空间;堵塞消防通道,生命救援通道和停车场出入口;占用路内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拒绝按照公示价格缴纳停车费。

《条例》对上述行为都设置了具体罚则,比如,若违反规划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停车位一万元罚款。若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停车位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收费标准差异化

《条例》规定,停车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为本小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由小区自治组织与产权方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停车收费标准协商约定价格。

本市各类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放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鼓励倡导投资建设 有偿开放停车场

《条例》还鼓励倡导投资建设、有偿开放停车场等行为。

鼓励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在用地取得、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

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成立体停车库(楼);

鼓励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个人产权停车位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

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等。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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