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根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依职权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动
划分的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是根据职权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者需要当事人申请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立法严格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条件。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则是被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和手段上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授予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当事人义务;为当事人剥夺其权益或者设定义务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负担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有法定形式,需要以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字和其他符号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的,是特定的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是没有文字或者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符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法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资格,不是行政权力资格,行政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为无效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人超越权限或者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无权处分的情形往往被视为越权,因此广义上的无权处分情形包括无权处分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含义不明确;意志的表达是被迫的;行为的内容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的行为;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是如此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3、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也是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其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视为无效。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上,在形式上是重大的、明显的违法行为。此外,缺乏书面形式,如没有公章,也属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