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安委办制定施行了《大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举报的内容及原则、举报处理、奖励资金实施、标准和发放以及法律责任等章节,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举报人,最高可获30万元资金奖励。
市安委办介绍,《办法》旨在鼓励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对举报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举报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治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罚。
举报人可以通过热线投诉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实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应急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并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同时,《办法》还对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帮助被举报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