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家技能人员评价机制改革部署,水平评价类职业的技能评价全部由原有的职业资格鉴定制度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考核评价活动。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印章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自行设计并进行备案。也可颁发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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