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全社会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确保《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落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当前的关键是节水,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要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节约用水是解决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出台《条例》,是全面推动全社会节水的重要保障,是新发展阶段依法治水的重要法制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推进节水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有力有效推动节水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开创新局面,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精心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践行思想的具体实践,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研学,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解决涉水问题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形式,分专题系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熟练运用《条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行业各部门要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组织引导用水户加强学习,提升其依法履行节水义务的意识和水平,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将《条例》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围绕社会各界关注、涉及用水户切身利益的法规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充分运用“三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开展节水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条例》坚持把“节水优先”贯穿水资源取用全过程、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各领域,进一步明晰政府及部门职能,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节水管控措施,规范各行业全领域节水,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明确节水激励支持措施。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省情水情,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保障和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严格取用水管理;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实施农业节水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适水发展;强化工业节水减排,调整高耗水行业布局,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倒逼企业节水降耗;强化城镇节水降损,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创建节水型城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化节水体制机制改革和水资源价税改革,创新节水管理措施,强化科技支撑,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四、强化《条例》监督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其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到位。要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公众举报监督机制,做好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工作,督促用水单位整改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节水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将节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执法范畴,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周密研究,精心部署,确保落实到位。要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市县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加大节水工作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部门节水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建立目标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现行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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