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首次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
地处中国西部地区的陕西是全国水资源紧缺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量占有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也令有限的环境容量面临巨大压力。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表示,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义务、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优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行为的监管,也为引入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
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陕西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发放排污许可证6665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64家,排污登记企业40919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处四级调研员成晶表示,《条例》对“无证排污”行政罚款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了“无证排污”行政罚款的“起步价”。同时,《条例》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成晶认为,《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能够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最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真正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促进企业管理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提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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