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不能“一刀切”,既要保持特色也要保持协调。
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保持沿用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规定,表述为“连锁经营企业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草案二审稿共7章62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目的在于加强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
草案二审稿拓展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增加了公交车车身广告内容。草案二审稿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郝志兰表示,根据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户外广告设施依规划进行设置管理,规划未覆盖到的区域不能新建户外广告设施,为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保障企业和利益相关人的合理需求,应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
为此,草案二审稿要求,尚未编制规划的建成区,应当在法规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设置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二审稿在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的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定之后,增加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020年11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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