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天津市商务局获悉,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天津首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共6章、35条, 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秩序,指导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金融风险。二是支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依托天津产业资源优势,发展平台经济,创新交易模式,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助推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三是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办法》明确了经营规范,要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收费公示、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规则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市场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办法》明确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同类整合’的原则,严格控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数量,审慎批准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按商品大类整合已有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具体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门类。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据了解,天津于2009年以来先后设立了12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天津市金融局统一管理。2018年初,天津市商务局接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后,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推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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