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3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进行相关规定,加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
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等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此外,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需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将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深圳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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