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规模近16万亿元的私募行业迎来监管新规,行业发展的底线进一步明确。
证监会于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私募基金行业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和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在此次出台的新规中重申和细化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
此次新规聚焦六个重点: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新规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部分集团化私募存在一定的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的风险,加大对集团化私募的监管要求、强化集团化私募的风险隔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说。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出台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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