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某贤、王某洪等17名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系穿山甲鳞片,涉案交易数量累计达23余吨。据悉,该案是浙江省目前侦破最大的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国查获涉案数量最多的一起穿山甲鳞片走私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姚某贤、王某洪和蔡某练(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由蔡某练从尼日利亚收集穿山甲鳞片,在境外采购装柜并委托走私冻品团伙走私入境,运送至国内后由姚某贤、王某洪负责收货、销售。
2018年11月初,姚某贤、王某洪将蔡某练从尼日利亚处收集并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运送至广西玉林,贩卖给袁某明、张某。涉案穿山甲鳞片重量约6吨,价值人民币约3200万元。袁某明、张某明知该穿山甲鳞片系走私入境仍予以收购并出售。
2019年4月底,姚某贤、王某洪再次将蔡某练从尼日利亚处收集并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运送至广西玉林,贩卖给袁某明、张某,涉案穿山甲鳞片重量约为7吨,价值人民币约3733万元。
2019年10月,蔡某练在尼日利亚采购10余吨穿山甲鳞片,用姜片装入货柜作为掩饰,安排装柜运至韩国后再走私入境。其走私入境的行为分别与蔡某霖(另案处理)、张某海、陈某辉为首的走私团伙进行分工合作,其中蔡某霖所在的团伙负责安排走私船舶,张某海为首的团伙负责联系码头、安排组织卸货,陈某辉为首的团伙负责安排码头至国内货仓的陆路运输。
具体流程如下:走私货船运货至长江口,张某海使用他人账户向蔡某霖指定的账户支付每柜25万元的保证金,等走私船舶靠岸卸货后,张某海即可收回保证金及卸货费。货柜卸货之后,由陈某辉安排的物流车辆运至货主指定地点卸货。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等7名船员驾驶涉案三无货船前往韩国装运1个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货柜及44个装有冻品的冷冻柜直接走私入境,2019年10月29日凌晨驶入长江口后,在被告人汤某国经营的非设关地码头靠泊卸货。现场由张某海等人安排指挥物流车辆接载走私货柜后运走,其中装有穿山甲鳞片的货柜卸至被告人张某依驾驶的货车,张某依于当日下午运至温州市瓯海区一托运部交付给被告人姚某贤、王某洪时,被温州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据悉,警方现场查扣穿山甲鳞片总计306包,该批穿山甲有3吨准备于当天运往广西玉林,贩卖给被告人袁某明等人。经鉴定,被查扣的均为树穿山甲的鳞片,共重10940.9千克,净重10645.3千克,价值11355万元,另前二次已经销售的穿山甲鳞片价值6933.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贤、王某洪等人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温州中院一审判决姚某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王某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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