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相关新规将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包括五大方面内容。
一是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二是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同时,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三是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是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
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人民币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五是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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