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日审议《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界定、确认标准、程序、时限等作进一步规范,持续推进全社会形成弘扬正义、尊崇英雄的氛围。
据介绍,重庆市2000年5月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对维护正义、弘扬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订草案共6章,包括总则、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46条。修订草案主要从完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细化表彰奖励与政策优待、明确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明确,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修订草案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程序的启动、调查、评审、确认、公示和复核;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1万元至20万元,适当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在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与《民法典》相衔接,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予以责任豁免;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因公牺牲、工伤等待遇,并纳入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范围。
在附则上,修订草案提出,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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