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日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这意味着,重庆将迎来公共卫生领域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草案共8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指挥组织、调查处理、善后恢复、法律责任、附则等。
除了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规定外,草案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并要求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在群防群控方面,草案要求,在重庆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应配合政府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方面,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及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与此同时,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草案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制度,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制度分为4级。
草案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明确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在应急场所建设方面,草案要求政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新建及改扩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交通枢纽、学校校舍等公共设施,预留水电接口、设置通风空间,使其能够快速转换为集中隔离、集中救治等应急场所。
草案明确“坚持中西医并重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方面,草案还要求政府加强中医药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中医药应急救治设施设备与人才、技术储备,完善中西医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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