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二审稿)。
条例二审稿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和风险状况等,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条例二审稿共6章59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表示,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有效监管,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应当主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成燕红表示,按照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属地责任的要求,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方面,有效发挥区人民政府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在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夯实各区在承担区域内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赋予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
条例二审稿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规定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为了在提升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效能的同时,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条例二审稿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为加强政府服务指导,条例二审稿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
今年年9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完)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