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与保护、风险管控与修复等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201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地少人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壤环境容量都十分有限,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为进一步衔接《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应当前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需要,制定出台《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显得十分必要。
土壤作为受体,容易受到外界污染物质的入侵和污染,加强土壤污染的源头防治至关重要。《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及部门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调了居民区、幼儿园等公共建设项目环评应包括土壤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二是规定了政府部门要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食用农产品产地等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定期对用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环境监测;三是规定了从事原油运输、洗染、机动车船维修、农业生产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活动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的防治土壤污染措施,加强第一、二、三产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四是确定了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严控重金属污染物向外界土壤排放。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对《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中建议,增加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开展定期监测或未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的罚则,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的条款,对修复责任、赔偿责任、公益诉讼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