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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3月3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通过限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等方式,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
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上述负责人指出,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之所以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是因为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银保监会将视情予以调整。
此外,《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