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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中央2018年10月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试点的决定,并且规定试点期限为三年。这一次会议任命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2019年1月1日起该法庭正式挂牌运作,到2022年初试点三年期满。试点期满之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以何形式运作,已经成为法律界关注的问题。
孙宪忠提出,在试点基础上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的建议,以此解决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作的法律基础问题,并对下一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挥强大的促进作用。
他认为,设立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这是为了中央关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从2022年有关试点工作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情况看,该法庭的设立和运作,显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的良好效果,基本实现了“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预期目标要求。从这些报告内容看,设立该法庭的经验是成功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调研看,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运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自我评估和中央政法委委托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意见,一致认为法庭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优化,二是人财物基础保障亟须切实加强。并且从该法庭试点期满后第四年运行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凸显。
孙宪忠建议,一是尽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首先是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试点三年期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运作的法律基础的问题。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给我国改革开放的推动效应,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目前遇到的各种问题,都是非常必要的。最后,我们也应该看到,三年的试点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积累了较为扎实的实践经验,未来应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是适度调整优化法庭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法庭四年来的试点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形势,建议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适当调整涉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不很强、标的额相对不高的上诉案件的管辖,打造一个“小而精”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
三是切实加大人员和物质保障。尽快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法庭目前面临的人员与物质条件实际困难,保障法庭正常有序运行,并妥善规划与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相匹配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同时,综合考虑时间性、适用性和经济性,尽早确定过渡选址并筹划建设永久办公场地,加大对基础建设和办公经费的保障力度。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