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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一厅厅长苗生明:高度关注网暴事件证据收集固定 维护受害者权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23-03-07 13:43:04

网络时代,人格权的保障变成公共部门的必答题。汹涌的网络暴力、网上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网络空间治理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


(相关资料图)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财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他提到,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多是“小案”,但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强“无形”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对于网络暴力,苗生明指出,“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一些网民发言无所顾忌,被网暴者往往面临证据收集难、证明难,维权成本高且手段有限,常常束手无策。对此,检察机关高度关注、积极研究网络暴力案事件中证据的收集、固定,违法犯罪主体的确定等问题,让网暴受害者维权“无力”变“有力”;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强化发现处置能力。

侵犯人格权犯罪虽多是“小案”,但事关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

21世纪: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近年来加强了“无形”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案件有何特点?

苗生明:2021年,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对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的保护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受到,迅速发展的网络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因此,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

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传统犯罪方式,通过网络方式无限放大传播范围,造成不可控的影响,视频、图文方式更增加了侮辱诽谤信息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二是在行为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区别于那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矛盾,为损害被害人声誉编造侮辱诽谤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害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恶化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三是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证据难调取,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四是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

21世纪:检察机关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苗生明: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多是“小案”,但有的导致被害人因难以承受网暴压力而自杀自残,所以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而言是“天大的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共起诉3.1万余人,依法严惩了此类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办案政策指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案件办理的基本遵循,如办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提出不论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应遵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对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构成违法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从重治安处罚。同时,在办案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有的被告人通过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有效消除了不良影响,实现了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依法保护。

并且,不断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强化重点案件指导办理。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严把案件质量标准。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适应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公民对人格权保护的更高需求,创新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推动案件由自诉程序转公诉程序办理,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被害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与公安机关在行为性质、情节认定上及时协调,区分案情、区分处理。与人民法院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及时沟通,确保办案质效。

通过检察建议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网暴源头治理

21世纪:近年来网络暴力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也办理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等网络暴力案件,引起广泛讨论。目前网络暴力案件有什么趋势?网络暴力有匿名性且参与人数庞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苗生明: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事件不断出现,有的严重影响了被网暴者的工作、生活,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的被害人谷女士就遭遇了“社会性死亡”,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甚至有的被网暴者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如“寻亲男孩”刘学州遭受网暴后自杀。网络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被网暴者的个人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恶化了网络生态。

在网络暴力案事件中,“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一些网民发言无所顾忌,“你一言我一语”式的网络暴力使得侵权主体难确定。而且,面对网络暴力,被网暴者往往面临证据收集难、证明难,维权成本高且手段有限,常常束手无策。

针对网络暴力案事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强化能动履职,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秩序维护。一是依法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严重危害网络秩序、侵害公民权利犯罪。二是高度关注、积极研究网络暴力案事件中证据的收集、固定,违法犯罪主体的确定等问题,努力让网暴受害者维权“无力”变“有力”。三是通过检察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发挥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作用。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强化发现处置能力。

个人信息犯罪产业化近一半系利用网络实施

21世纪: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哪些特点?

苗生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元素之一。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也频遭泄露。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滋生电信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讨债等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呈现出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犯罪严重程度较高。近三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告人年均8千余人。起诉后,被告人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达到近三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侵犯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已经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有的案件还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二是基本为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犯罪趋于团伙化,共同犯罪人数占比高达近70%,而且,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具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网络化、产业化特点,利用网络实施的达到近40%

四是被侵害的信息类型多、范围广,且与下游犯罪密切相关。被侵害的信息类型涵盖了个人信息的方方面面,如电话号码、户籍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信贷信息、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等,甚至还有绑定了电话号码的微信号、探探号等,个人信息的泄露使被害人变成“透明人”。个人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获取后,被大量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21世纪: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存在哪些难点?

苗生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查处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化程度较高,有的犯罪从信息的获取,到出售、使用,呈现出一定产业化,交易模式甚至出现订单化现象,犯罪效率更高、手段更隐蔽、犯罪链条更长,导致追根溯源查处难度较大;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涉及海量个人数据,信息真实性和数量的确认,对司法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而且,随着科技信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信息,对这些信息,如何界定信息类型,如何确定刑事处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全行业共同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一年,检察机关对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个人信息做了哪些工作?

苗生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立足检察办案,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300余人,起诉9300余人,有力惩处了犯罪,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规范指导。2021年,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强化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和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惩处。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规则,不断适应形势需要,提升办案质效。

三是通过检察办案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管理漏洞,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及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四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不断加强案例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案例发布,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促进全社会养成法治观念。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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