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发布。
整体来看,在经过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逐条认真研究,及进一步调研与测算基础上,《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的反映资产质量情况。”
在业内看来,鉴于《办法》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类定量指标的调整,及对风险分类的重新定义等,也将给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情况带来新的改变。“预计未来,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逾期率会有所上升,特别是与城投合作较多的商业银行,未来逾期率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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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情如下——
对四方面内容修改完善
2月11日,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指出,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等各界关注。
“在经过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基础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的反映资产质量情况。”
据悉,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银保监会、央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从严把握风险分类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上述部门负责人还指出,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此外,《办法》还将风险分类的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除去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风险分类给予重新定义
在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同时,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零售资产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逐笔分类。
在业内看来,与以往相比,本次《办法》的重点调整内容主要集中在对风险分类的定义上。
冰鉴科技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告诉《中国基金报》记者称,相比2019年监管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对不良资产分类的定量指标。“例如,要求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逾期超90天的债务由原来所要求的超过5%,放宽调整为超过20%。”
不过,相比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本次《办法》也更加关注第一还款来源,“例如,要求对于逾期超过90天,即使抵押物充足,也将划归不良。”
事实上,对于此方面的问题,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给予解答,表示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预计未来,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逾期率会有所上升,特别是与城投合作较多的商业银行,未来逾期率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王诗强称。
对重组资产概念进一步细化
此外,在重组资产风险的分类方面,《办法》也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据悉,在现行《指引》中,尚并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
《办法》出台后,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
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不过,整体来看,《办法》的实施也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并合理的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银保监会、央行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