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立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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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共七章五十九条,旨在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征集1万余条意见建议
7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力兵介绍,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万名代表下基层”征求立法意见建议的方式,征求到7.6万余群众,经归纳整理后的10272条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大部分得到了吸收和体现。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征求了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十六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
草案二审稿明确北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增加与各类开发建设方式以及城乡结合部建设改造相协调、优化城市设计、凸显首都城市特色、推广先进建筑材料及设备等要求。
草案二审稿强调北京市减量双控发展要求,压实各区建筑规模管控责任,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强调规划引领作用和方式,突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更新实施的引导。建议明确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化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
草案二审稿明确,北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配置、高效利用空间资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物业权利人的内涵,强调各方参与原则,支持自主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细化公众参与内容。
草案二审稿明确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未办理登记这类主体的更新权责,规定其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明确城市更新中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强调城市更新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各方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草案二审稿明确物业权利人提出更新需求建议、自主或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自主选择实施主体、联合实施更新等更新方式和路径,明确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利用,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同时,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增加群众、专家以及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参与的内容。
草案二审稿明确对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协商,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健全完善相关的议事协调、利益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