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8月20日起,上海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自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在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2025年底前)完成的基础上,上海明确2023年底前实现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推动制度更早健全完善,惠及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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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柔性监管方式的新举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凌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旨在通过柔性执法来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让上海营商环境更有温度。
“包容”不等于“纵容”
《指导意见》明确,在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方面,一是要求执法单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的违法行为,以及清单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强调充分调查取证、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指导当事人等实施程序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的推行安排,2022年12月底前,相关市级行政机关普遍制定清单;2023年底前,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此举意味着清单将针对执法中的不予处罚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许凌艳说。
据许凌艳介绍,在以往的执法实际中,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时常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影响执法权威和形象”。
有鉴于此,近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避免市场主体因显着轻微违法被行政处罚,导致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有温度的监管执法,是‘包容’但不是‘纵容’。”许凌艳强调,“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项,清单一般会排除在外。在红线底线事项上,依法坚持‘铁腕整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守监管底线。”
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新业态新模式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现实需求。”许凌艳表示。
据悉,2019年,上海市开始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三年来,上海已推出14份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等10个领域。同时,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还有5份清单已形成草案,不久将出台。此外,市场监管、消防、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均制定了清单实施指导文件,规范实施程序、细化具体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3月15日上海首份清单实施,至2022年8月14日,上海已适用清单对五千余家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以单行法罚则的最低罚款金额来计算,减免的罚款金额超过5.9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上海牵头,联合苏浙皖三省推出了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气象领域两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这不仅是长三角地区首次推出统一的清单,也是国内首次多省(市)统一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并对其不再处罚或减轻处罚,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许凌艳进一步解释说,“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多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轻微违法。如果简单地通过行政处罚‘一罚了之’,企业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难免对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各地纷纷出台‘免罚清单’,通过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利于推动公正监管。”
“当然,《指导意见》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许凌艳强调,“需进一步规范免罚清单的制发过程与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良性执法。”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