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失信行为怎么办?别慌,这些失信信息都可以修复!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诚信经营,日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海省情和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出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推进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
据悉,该《暂行规定》实现了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即除对规定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进行修复外,还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和属于重点领域的食品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等信息也纳入修复范围,实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
同时,创设层次鲜明的修复机制,明确了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恢复)决定后届满三个月、六个月的,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彻底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为更好实现信用修复管理目的,消除惩戒影响,还规定了在对有关失信信息决定修复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失信信息也一并进行修复机制,如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六个月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联的已满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或者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减轻当事人就同一失信行为多次申请修复的压力,实现“一次申请,多项修复”。此外,还推出了年度报告信息修复机制。
加大对当事人欺诈申请的惩戒力度,在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前和作出后,如发现当事人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形时,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如撤销原修复决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当事人提出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同时在公示系统公示其欺骗、隐瞒行为。